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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经康复的基本原则


文章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3-08-03 浏览次数:

    一般来说,一旦患者的病情稳定48~72小时后,就可以考虑开始康复了。早期康复的目的在于最大程度地保留患者尚存的功能,避免由于“制动”或“废用”造成的“废用综合征”;残疾的二级预防。

    神经康复原则之:主动性康复
    随着学术界对神经可塑性和功能重组理论和实践的深入研究,人们已经明确了损伤后神经功能的恢复和重建在很大程度上是具有康复处理的实践依赖性、时间依赖性和剂量依赖性的。主动性康复强调患者主动性完成神经功能活动,而不是依赖被动性运动。
因此,神经康复要想取得“最大化”效果,必须依赖患者主动性参与各项神经功能活动。被动性康复手段应尽量减少。

    神经康复原则之:适宜性康复
    这项原则是相对于不正确地使用康复技术而言。只有使用适宜的康复技术,才能使神经功能沿着正确的康复轨迹前进,少走弯路。例如,痉挛几乎是每个脑损伤患者康复过程必经的阶段。不恰当地训练上下肢力量,可以加重上肢屈肌、下肢伸肌痉挛模式,最终使患者遗留残疾。如此甚至可以说“不恰当地训练比不训练还要糟糕”。

    神经康复原则之:强化康复
    按照患者实际尚存的功能和可能恢复的潜在能力,制订出一个恰到好处的康复程序,使患者通过反复的实践确实地获得功能的进步,就必须对“实践”这种功能付出必要的“时间”,并且要达到一定的“剂量”。付出的时间太少,要求的剂量太低,康复的效果出不来;反之,时间和剂量超出患者的承受能力,会适得其反,患者的功能不但不会进步,反而会退步,甚至产生严重的合并症和并发症,使康复性活动不得不停止下来。

    神经康复原则之:全面康复
    疾病治疗和康复处理的最终目的不仅仅是疾病本身的治愈和病情的稳定,更重要的是个体活动能力和社会参与能力的提高。除了从身体的水平评定各个器官和脏器的形态和功能外,要对个体的功能或健康的情况进行量化的评定,必须对个体的活动能力和社会的参与能力进行细致的量化评定。当我们检查康复医疗的后果时,必须以“活动”和“参与”两级的评分作为基础。也就是说,要从身体—活动—参与三个水平进行全面的康复。

    神经康复原则之:个体化康复
    在开展急性期或早期的康复训练时,应该首先评估康复性处理的危险性。然后对患者可能承受的康复训练的性质、强度、持续时间、频度、甚至具体的康复方法、可能出现的意外和处理意外的方法等,都应当仔细地写成完整的康复计划。随着患者对康复处理的产生反应,再逐步调整康复处理的性质和剂量。根据患者当时的具体情况,制定个体化的康复计划是实现功能恢复的核心问题,应做到因人而异、因时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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